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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廉洁制度
来源: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7-12-19 09:05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市意见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和市纪委《关于严明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事有关纪律的通知》要求,以狠刹“四风”为出发点,重点解决我局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问题,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1.全局工作人员在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事宜时,必须提前3天向局纪检组做出书面报告,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存档备案。

2.局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工作人员操办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必须提前3天向局党组和纪检组做出书面报告,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存档备案。

二、严格遵守“十个严禁”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以任何形式打招呼。

(二)严禁借机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其他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确实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实上交局纪检部门。

(三)严禁安排豪华车队、豪华宴席、豪华仪式。婚嫁使用车辆不得超过10辆。

(四)严禁化整为零、多次多处设宴,安排宴席应控制在一日内、同一地点(不包括仪式当天),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报告的范围内。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等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事宜中公款送礼、公车私用。

(七)严禁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在饭店、宾馆举行的近亲属以外的婚丧等宴请活动。

(八)严禁邀请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升学留学、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参军就业、职务升迁、立功受赏等宴席。

(九)严禁让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婚丧事宜费用。

(十)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三、领导带头,强化监督

局属各科室(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又要切实加强对自己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操办或参与婚丧活动的提醒和约束,坚决制止乱发请柬、宴请等行为。领导干部操办婚丧等事宜后,要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按规定将操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将操办情况作出具体说明,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接受报告后,对婚丧等事宜具体操办情况,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监督。局纪检组将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全局工作人员操办事宜纪律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施“一案双究”,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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