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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征收办   发布时间:2018-01-11 16:46   点击数:

加快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改善古城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201161)《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商政20123规定区房管局已对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履行完相关程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其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目的:加快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改善古城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二、征收范围:北关大街以西至古城西关及西南门区域,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标准按《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

期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附件)执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房屋征收

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2017326

附件

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

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加快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改善古城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201161)《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商政20123规定,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北关大街以西至古城西关及西南门区域,商丘古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四期、五期工程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涉及房屋约6675处,征收面积约145.49万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商丘市睢阳区古城办事处

三、征收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及期限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本次征收为异地安置,安置地位于北海路西段西部安置区或信华城用地以南区域。

(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睢阳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五)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后,领取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款金额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二)产权调换。

1.对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选择,按规划设计的房屋建筑面积就近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标准户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定额站核定的建筑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出就近上靠标准户型1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筑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2.对商业用房的补偿。

1)商业用房,按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用途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属营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同类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商业用房要求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照1:2进行产权调换。

3.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位置与工商税务登记一致的,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1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的,结合其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1年以上(1)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上(5)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

    )安置房的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根据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领取房屋补偿款。

(四)安全保障。

为加强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后,将房屋完整交予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除。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照顾对象及享受优惠政策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符合照顾对象条件的,在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征收房屋的优惠政策。

    (一)征收照顾对象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3.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房屋无所有权证,必须被认定合法。共有产权不能分开计算。

照顾对象名单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方可享受征收优惠政策,符合多项征收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征收照顾对象应享受优惠政策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增加5平方米的补偿款。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不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收增加面积款,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市定额站核定的新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对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及奖励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计算。每的搬迁补助费不足270元的,按270元的最低标准计算。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270元的,按270元的标准计算。过渡期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之日起至安置房建成回迁为止计算。

    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营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每月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8%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费。

    特殊行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进行专项评估确定。

奖励办法自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时,新旧房屋之间不找补差价。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前1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自第11天至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自21天至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含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

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不予奖励。

生产型企业的奖励,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与生效、执行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报市征收办备案。

    ﹚征收补偿协议在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它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睢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又不搬迁的,由睢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

 ﹚征收涉及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办理征收手续时,被征收人遗留的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由被征收人结算。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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